•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 机关建设
  • 关于工作人员考勤及请假的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机关的管理,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务院和我省的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工作考勤的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机关的作息时间,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要集中精力,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岗位。
        (二)各处室负责人须按机关的规定,对本处室工作人员进行考勤,每月如实填写考勤登记表。县处级干部的考勤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填写。
        (三)每月5日前,各处负责人应将本处工作人员上月的考勤登记表送秘书处汇总审核,考勤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四)工作人员因病因事及调休不能出勤的,须按规定办理请假及审批手续。
        二、关于假期、请假的若干规定
        (一)公假
        公假是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妊娠、哺乳假及搬迁住房等所给的假期。
        1.年休假:
        凡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享受年休假的假期为:参加工作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者,每年休假三天;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七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休假十天;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者,每年休假十五天;满三十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二十天。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
        (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4)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四十天的。
        (5)当年产假九十天的。
        当年享受探亲假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已按国家规定享受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假期短于年休假的,可以补足。
        当年年休假期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上述2、3、4、5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年休假不再享受。因工作需要,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不能一次性安排的,经批准也可分两次安排,但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2.婚假、丧假、探亲假:
        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十五天(含三天法定婚假)。再婚的享受法定婚假,不享受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丧假: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后,需要料理丧事的,可给丧假三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领导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自理。
        探亲假:在机关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的待遇。探亲假假期为: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工作人员探望外地父母,每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二十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外地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外地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
        工作人员出国、出境探亲假期及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3.产假: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工作人员,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者,均按九十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二十至三十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五十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以上假期内,工资照发。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五至七天护理假。
        节、绝育有关待遇:
        上环者给假两天,取环者给假一天。
        4.妊娠、哺乳假:
        (1)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作人员,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
        (2)女工作人员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六个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2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
        (3)双生以上的女工作人员,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上述假期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搬家:
        凡搬迁住房者,给假两天。
        6.公假的安排和审批: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和探亲假的安排,每年年初由各处室负责人根据机关及本处室的工作情况,结合工作人员的个人要求,提出安排意见,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或专委会主任审批,送秘书处备案。其他公假的办理,由本人向所在处室写出书面报告,报处室负责人审批,各处室负责人报分管办公室领导或专委会主任审批,送秘书处备案。
        以上公假(不含年休假)期间遇到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节日和双休日时,不得另行增加假期。年休假期间遇到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节日,则上述法定节日天数可增加在休假内。
        (二)病假
        1.工作人员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按规定请病假。
        2.病假手续:
        请病假除急诊外,必须凭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处室请假,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应将医疗单位证明及时送秘书处备案。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假
        1.请事假须有正当理由,并事先出具请假单交有关领导审批。
        2.事假得到批准后,有关处室应将请假单及时送秘书处备案。
        3.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宜
        1.请病、事假请假人须按以下规定审批:科室人员2天以内由处长审批,3天以上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批:处长的请假由办公室主任审批:办公室副主任的请假由主任审批;办公室主任和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请假由秘书长审批。
        处以下干部职工的年休假由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批,办公室副主任的年休假由主任审批,办公室主任、专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年休假由秘书长审批。
        2.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领导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3.工作人员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时间的,不参加当年度的考核。
        4.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不上班或请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将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精神,予以辞退。
        5.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6.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分享: